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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届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9/01/03  侯雅荟   浏览次数:   返回

各学院(系、中心)研究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做好2019届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和名额

评选范围为2019届全日制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要求在校期间思想政治素质优秀,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突出。具体评选条件参见《上海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附件一)。

评选比例:各单位推荐的市级、校级优秀毕业生人数分别不超过当年全日制统招统分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8%,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二(另发)。

请各学院合理分配博士毕业生的比例,上报候选人必须在20191231日前(含20191231日)完成答辩并顺利毕业离校,若发现不能毕业者将报请取消或取消优秀毕业生荣誉,并收回证书。

二、评选程序和时间

各学院研究生党组织应依据《上海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成立由研究生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专(兼)职辅导员(老师)具体负责评选事务,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充分听取本单位有关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的意见,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向全体毕业生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

各单位推荐数量不可超过分配名额,评选出的候选总名单需排序,并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2019112日前,以学院(系、中心)为单位,将登记表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及各单位汇总表(附件四,另发)统一交至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电子版上报juguokui@shu.edu.cn。逾期不报,视作自动放弃。

三、评选材料

请认真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上海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样张见附件三。

 

联系人:鞠国魁,021-66134532

 

附件一:《上海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附件二:《各学院(系、中心)2019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

附件三: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2019年)》

附件一:

上海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上海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系列荣誉称号分为:"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和"上海大学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

在各学院(系、中心)20191231日(含)前可以按期毕业的全日制统招统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范围内遴选申报。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本学院(系、中心)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5%评选;上海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按不超过本学院(系、中心)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8%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条件。

1、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进步,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积极参加院、校的集体活动并能起到带头作用。遵纪守法,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自愿赴西部地区或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

2、学习成绩优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有课程考核及格(60分及格),学位课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学位课成绩75分以下不超过一门;

2)学术成果达到《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的要求;

3)毕业论文"双盲"评审和答辩按期通过。

3、其他条件:

1)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有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认可的其它突出表现;

2)在社区行为等级评定中不能有C等及以下等级出现。

 

(二)市级优秀毕业生条件。

除了具备校级优秀毕业生条件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成果突出,至少获得过一次特种奖学金;

2)社会工作突出,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奖励。

 

四、评选的组织和程序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毕业生所在学院(系、中心)的研究生党组织负责推荐候选人,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学校批准。具体步骤:

1、各学院研究生党组织应依据《上海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结合各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并向全体毕业生公布;

2、毕业生个人向基层研究生党支部申报;

3、所在研究生党支部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和同学意见基础上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报学院研究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4、学院研究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进一步听取学院有关老师意见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候选人名单(需排序)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5、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名单,报学校正式批准;

6、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还需报市教委审核批准。

 

五、对已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必备条件的情况,将取消其已获得的荣誉称号(上海市优秀毕业生报上海市教委取消荣誉称号)。

 

六、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获奖证书由上海市教委颁发,上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获奖证书由上海大学颁发,获奖材料均存入本人档案。

 

七、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及修改。

 

中共上海大学委员会研究生工作部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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