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4〕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我校研究生助管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党委研工部)对研究生助管岗位进行总体管理,负责审核确定各设岗单位的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与编制数、指导岗位聘任以及核算、发放岗位津贴等工作。各设岗单位在党委研工部审核通过的计划数内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助管岗位的设置以及人员招聘、培训、管理与考核。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助管,是指在攻读学位期间承担各类教学科研管理、行政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等管理辅助性工作,学生事务中心、图书馆、博物馆问询等咨询服务性工作,以及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等项目组织开展工作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助管主要分为学院助管和部处助管两大类,其中学院助管分为行政助管、就业助管、德育助管等。
第四条 助管岗位遵循“按需设立”的原则,依据研究生能力培养、人力资源补充和助学助困渠道等方面的多重需求,根据设置条件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分为固定助管岗位和临时助管岗位。
1.固定助管岗位:指工作周期1年以上的助管岗位。
2.临时助管岗位:指通过短期管理服务工作即可完成任务的、不具有长期性的助管岗位。
第五条 设岗程序
1.各设岗单位需在前一年年底向党委研工部申报年度研究生助管岗位计划,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需求申请表》,原则上固定助管岗位设置时间以年度为单位。
2.党委研工部组织设岗答辩,答辩内容包括上一年度单位助管工作情况和该年度单位助管设岗申请,含岗位数量、职责、指导老师、津贴经费等内容。审核通过的助管岗位由党委研工部统一发布岗位招聘信息或由设岗单位自行招募。
3.各单位遇有重大阶段性工作任务时,可向党委研工部申请设置临时性助管岗位,需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需求申请表(临时岗位)》,报党委研工部审核,待工作任务结束后,该临时性助管岗位自动取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六条 申请助管岗位的研究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2.学业成绩良好,各科考试成绩无不及格情况;
3.未超过规定修业年限;
4.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5.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工作责任心强,能力突出,并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
6.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为扩大助管工作辐射面、不影响研究生个人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研究生在同一聘任期内只能受聘于1个助管岗位。聘任采用研究生应聘、设岗单位面试、党委研工部审核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七条 设岗单位与审核通过的拟聘研究生签订《上海大学研究生助管聘用协议书》,明确助管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岗位要求及津贴待遇等。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津贴发放
第八条 岗位培训与指导
1.设岗单位需对拟聘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符合设岗单位业务要求后方可上岗。
2.设岗单位需为研究生助管配备指导教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完成助管岗位职责。
第九条 津贴发放
1.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设岗单位填写好《上海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发放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于每月月底前交党委研工部审核汇总发放。
2.根据学校经费预算情况,并参考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助管岗位津贴标准设定为24元/小时,每名研究生助管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部处助管津贴由学校全额发放,院系助管津贴由校、院各发放1/2。各设岗单位根据助管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可以申请减少或停发津贴。
3.固定助管工作的前两周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由指导教师和设岗单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未被正式聘用的助管,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发放相应津贴。
第十条 每学期末,各设岗单位应对受聘研究生助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助管可予以解聘,考核结果报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十一条 设岗单位对不能胜任助管工作的研究生可以提前解聘。正式解聘前,设岗单位应安排专人做好该生的思想工作。研究生助管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出助管工作,确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助管岗位职责的,应提前两周向设岗单位提出书面解聘申请。解除聘用协议后,设岗单位应及时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如果出现工作事故,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