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专技职务聘任外语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实施意见
上大内[2007]116号 (试行)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0号)文件的精神,现根据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对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的能力"的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款确定的五类人员,初聘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以免考外语。
1、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文件规定的免考外语的人员。
此类人员在应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向学校职能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职能部门确定免考资格,并予以公示。
2、参加学科组评议时用外语进行答辩,能清楚表达本人的学术成果、能正确理解提出的问题,并获得学科组专家认可的人员。
采用此办法评价应聘人员外语水平和能力的学科,在学科组评议时应认真详实地做好答辩记录,经学科组长签字后,作为聘任材料之一归入本人档案。
3、具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国家认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人员。
5、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翻译或教学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人员。
二、对于在2004年12月底前,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或在2005年1月到2006年8月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新版六级考试,且其成绩证明符合市教委认定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应聘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免考。
三、不具备上述要求、或尚未达到上述外语能力的初聘人员,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四、研究系列、工程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实验系列等职务系列的各级职务初聘任职条件对外语的要求,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对于从事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和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应符合以下规定与要求: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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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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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合格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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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2月31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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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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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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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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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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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2月31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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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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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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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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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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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并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 海 大 学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