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5日下午两点,泮池法学论坛第五期——"民法典分则的体系科学分析"讲座在上海大学(宝山校区)东区法学院大楼504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法学家、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上海大学自强教授——孙宪忠老师。
首先,孙老师讲述了民法规范体系性科学的缘起。老师提到,自古以来,任何法律都有必要进行规范群体的系统化整理,在民法领域尤为如此。民法体系性的科学发展存在着几个重要节点,最早可以溯源到汉谟拉比法典,在这之后出现的"罗马法"影响十分深远。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就已经提出了民法中最为重要的三要素——人、物以及权利。之后诞生的罗马法注释法学派、理性法学派又提出了"法律科学"的概念,强调科学、理性,排斥或尽力限制立法任意及司法随意。而后期出现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对世界各国的民法体系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孙老师提到民法体系化的成就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体系化效应,这解决了许多民法规范群体内的诸多问题,也极大压缩了立法冲动;二是地域效应的提升,保障了国家的法制统一并消除了习惯法受地域限制的问题;三是其与公法的协调能力增强;四则是新事物的吸纳能力提高;五是适用法律具有方便性;六是便于法律人才的培养。
接着,孙老师讲述了民法体系性逻辑简要总结及其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公法与私法相区分的原则,依据该原则可以帮助思考我国一些重大的民事制度的法律建设问题。二则为概念逻辑,民法的整个体系均建立于概念科学的两个基本逻辑之上即同一概念和差异概念的区分以及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区分。三是在民法规范之中,建立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相互区分。四在民法典之中建立总则与分则的区分,以总则建立民法典内部的总括性、基础性、纲领性、一般性的逻辑,利用分则规范民法的基本活动。五是对绝对权和相对权进行区分。六是对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作区分。七谈到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这具有重大的人文价值和裁判价值。八则谈到了在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个分则编纂中,贯彻法律关系的基本逻辑,这是民法对社会发挥作用的基本科学手段,也是建立民法规范的基本出发点,是民法分析和裁判的基本技术。
最后,孙老师为大家做了简单总结,简要谈了谈关于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成和大体结构。将近三小时的讲座,孙老师没有片刻休息,生动形象地为大家讲述了一堂精彩纷呈的民法课,在座的老师和同学们都获益匪浅。
文案:朱宜婕
图片:牛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