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沪教委规〔2019〕7号)文件要求,为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制度体系,提升学生资助管理水平,提高资助精准度,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二条 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机构和职责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单位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扎实开展政策培训、材料审核、评议评审、结果公示等工作;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具体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构成人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 认定依据
学校以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基础依据,同时考虑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成因,以及实际状况等作为参考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条 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档次根据需要,依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具体情况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第六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在学校网站和学校公众号推送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通知、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通知等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
由学生自愿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院认定
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提高认定工作的精准度和可信度。
(四)结果公示
学院采取适当方式,如通过学院公告栏、学院网站等渠道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认定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自行备份相关材料。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名单,对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其他要求
学生需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附 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由上海大学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