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源,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完善资助方式,努力实现“精准资助”;拓展资助育人功能,努力融入“立德树人”。现结合我校研究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本学年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为国家助学贷款、冬令补助、补充医疗保险赠保等资助项目的评定提供依据。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学院认定组织机构
学院(系、中心)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相关辅导员为副组长,研究生骨干及研究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院(系、中心)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四、认定依据
我校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各学院(系、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参考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或多个子女同时就读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直系亲属或本人患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治疗费用较高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或突发事件的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一次,每学期可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流程包括提前告知、个人承诺、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承诺。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承诺如实填报《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学院认定。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承诺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建议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学院自行备份相关材料。
(五)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校党委研工部负责汇总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校级层面备案认定,建立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数据库。
六、管理和监督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