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实开展资助育人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强化精准帮扶,保障学生安心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发放及监督全过程。
第二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坚持依法合规、精准帮扶、专款专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学生申请、校院两级审核、规范发放、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临时性经济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遭遇意外伤害或突发事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二)学生父母及其他法定抚养、赡养家庭成员罹患重病、意外失能、身故等,家庭经济负担显著加重;
(三)学生家庭遇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其他经认定的特殊突发情况,确需给予帮扶。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不定期补助,依据突发状况、费用负担及家庭经济状况分档核定,一般为10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当年度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相应补助档次基础上增加500元;若学生、学生父母、法定抚养或赡养人身故,按2000元、5000元二档核定补助,具体以《上海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参考标准》(附件)为准。
第五条 申请及审核发放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通过指定系统申报,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已获得各类资助并上传必要凭证材料,承诺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如系学生身故等特殊情况,可由学院或父母直系亲属代为申请。
(二)学院初审。辅导员核实申请情况,学院分管领导初审并提出建议补助额度,报送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
(三)学校审核。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审定,结合学生实际困难确定最终补助金额。
(四)款项发放。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提交学校财务处,通过学生银行卡直接发放补助资金。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核、发放全过程材料规范留存,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第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及日常生活铺张浪费等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停发或追回补助资金,视情节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今后补助及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大学研究生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管理办法》、《上海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由上海大学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参考标准
序号 | 类别 | 具体困难情况 | 补助金额 |
1 | 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所需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学生临时性经济困难。除医保和商保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按个人负担金额部分给予补助。 | 个人承担 3000-7999元 | 1000元 |
个人承担8000-14999元 | 2000元 |
个人承担 15000元以上 | 3000元 |
2 | 学生父母及由学生父母抚养或赡养的其他家庭成员遭受意外而失去劳动能力、罹患重病等,所需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造成学生临时性经济困难。除医保和商保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按个人负担金额部分给予补助。 | 个人承担 5000-9999元 | 1000元 |
个人承担10000-19999元 | 2000元 |
个人承担 20000元以上 | 3000元 |
3 | 学生家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学生临时性经济困难。(若有具体损失金额的,可参考第2条补助标准。) | 视造成的损失情况而定 | 1000-3000元 |
4 | 学生、或父母(法定抚养、赡养人)发生身故 | 学生本人 | 5000 |
父母(法定抚养、赡养人) | 2000 |
5 |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临时性补助的 | 视具体情况而定 | 1000-3000元 |
说明:
1.当年度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相应补助档次基础上增加500元;
2.原则上学生因同一事由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不予重复发放。
党委本科生研究生工作部
202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