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学校在实行研究生助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研究生助管管理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助管是指,在攻读学位期间,不影响本人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之情况下,承担各类教学科研管理、行政管理、思想教育管理等管理辅助性工作,学生事务咨询、图书馆图资服务等咨询服务性工作,以及各类学术活动等项目组织开展工作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各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研究生助管工作对我校管理等工作的促进作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尽可能创造条件,有计划、有选择地聘用学有余力的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四条 设岗程序
1、各部门聘用研究生助管需事先到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办理岗位申报手续,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申报表》;
2、申报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定通过后,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发布岗位招聘信息,研究生自愿申请,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与招聘部门一同审定录用名单。
第五条 应聘程序
1、研究生根据岗位要求,自行申请助管岗位;
2、申请助管岗位的研究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校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2)学业成绩较好,各类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3)未超过规定修业年限的;
(4)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
(5)工作责任心强,能力突出,并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
(6)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任经济困难学生、党员学生。
3、聘任采用研究生应聘、用人部门面试、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的方式进行选拔;
4、为扩大助管工作辐射面、不影响研究生个人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研究生在同一聘任期内只能受聘于其中一个职位;
第四章 上岗、考核与津贴发放
第六条 上岗须知
1、研究生上岗前,用人部门对拟聘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符合用人部门业务要求,才可上岗;
2、用人部门须对上岗研究生制定管理目标和岗位在岗时间,以保证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效果。
第七条 考核程序:研究生上岗后,用人部门必须在每月30号之前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津贴发放表》,认真、如实地填写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确定当月助管津贴发放金额。
第八条 津贴发放
1、岗位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用人单位填写好《上海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津贴发放表》,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于每月月底前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汇总,最后由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2、津贴的发放标准:一般按完成岗位职责所需的时间来确定,视具体岗位8至12元/小时,每位研究生用于完成岗位职责所需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管工作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一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