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各项资助金真正用到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沪教委学[2007]8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的对象是在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职、委培除外)。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是指研究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研究生。
二、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认定工作制度和认定程序办理。
3、按照学校的认定标准,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学校审定相结合的认定原则。
三、认定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工作。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各学院(系、中心)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工作。
2、学院(系、中心)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系、中心)领导为组长、学院(系、中心)研究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系、中心)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学院(系、中心)认定工作。
3、学院(系、中心)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研究生辅导员为组长,研究生干部及研究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四、认定标准
参照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三档:特别困难、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由学校根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的具体情况和帮困资金的总体情况进行困难档次的划分确定。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院(系、中心)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同时寄送《上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向在册研究生发放《认定申请表》。
2、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要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家庭为城镇户口的研究生由居委会及街道相关机构同时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家庭为农村户口的研究生由村委会及乡(镇)政府相关机构同时在《认定申请表》上签章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3、每学年开学初,研究生将《认定申请表》的内容在网上进行登记填写,并将《认定申请表》书面材料及附加证明递交给本学院研究生辅导员。
4、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研究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研究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研究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研究生。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将确定个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初评名单报学院(系、中心)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学院(系、中心)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书面申请复议。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公示通过之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在网上提交审核结果,确定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汇总表》。
6、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汇总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校级层面审核认定,并在网上提交审核结果,建立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数据库,报学校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7、学校和学院(系、中心)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其他
各学院(系、中心)应加强研究生的诚信教育,教育研究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研究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作出调整。
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一四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