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上海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研究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研究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上海大学注册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委培除外)。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上海大学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研究生在我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和管理。未经学校统一组织与管理的研究生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我校研究生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我校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部内设专人具体负责上海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 开拓校内岗位,引导和组织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研究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接受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组织研究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研究生的合法利益,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十条 配合我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我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个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研究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研究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个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学、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用人单位、研究生工作部必须与研究生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研究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研究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研究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等的处理方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研究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4年10月30日